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范了小餐饮的经营行为。近日,省市场监督局对该决定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小餐饮业务由证照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现决定,从事第六条规定的小餐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十一条决定,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不允许小餐饮企业经营生食、自制装饰饼、自制原奶饮料。餐饮经营者经营上述三种食品,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运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从事网络运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遵守有关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确定,【/k0/】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应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规定了小型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的行为,明确了法律法规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于制作食品。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small 餐饮的自检制度,规定提倡small 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布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据悉,该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